企業集團登記條件
企業集團的發展有一個過程。為了運用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積極支持和保障企業集團的發展,使企業集團按照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及實際情況進行組建,促進企業集團的健康發展,努力實現組合的化,防止一哄而起,國家體改委和經委在1987年聯合發布的《關于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中對組建企業集團的條件作了較為原則的、引導性的規定,即(1)企業集團應具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一般應由緊密聯合的核心層、半緊密聯合層以及松散聯合層組成。(2)集團公司應是企業集團的緊密聯合層,是集團的實體部分,逐步實行資產、經營一體化;半緊密聯合層的企業一般以資金或設備、技術、專利、商標等作價相互投資并在集團統一經營下,按出資比例或協議規定享受利益并承擔責任;松散聯合層的企業在集團經營方針指導下,按章程合同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并獨立經營,各自承擔民事責任。(3)集團公司必須具備:共同遵守的章程,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條件和手段,集團公司及成員企業名單,健全的財務制度,相對穩定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機構,以及可行性證報告。(4)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才可依法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隨著企業集團的組建和發展,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集團在實踐中積極探索,總結經驗。國家先后頒布了《關于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的請示》,《試點企業集團審批辦法》,《關于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對企業集團組建的條件作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
根據以上法規、規章的規定,企業集團登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有一個實力強大、具有投資中心功能的集團核心。集團核心可以是一個大型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是一個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核心企業外,必須有三個以上的緊密層企業,還可以有半緊密層和松散層企業。
(三)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之間,要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應建立資產控股關系。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與半緊密層企業之間,應逐步發展資產的聯結紐帶。
(四)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各自都具有法人資格。
(五)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半緊密層企業和松散層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應是一個全民所有制大型企業或國家控股的公司。
2.緊密層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