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五項:
①搜集研究區域地質、地形地貌、遙感照片、水文、氣象、水文地質、地震等已有資料,以及工程經驗和已有的勘察報告等;
②工程地質調查與測繪;
③工程地質勘探見工程地質測繪和勘探;
④巖土測試和觀測見土工試驗和現場原型觀測、巖體力學試驗和測試;
⑤資料整理和編寫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工程地質勘察通常按工程設計階段分步進行。不同類別的工程,有不同的階段劃分。對于工程地質條件簡單和有一定工程資料的中小型工程,勘察階段也可適當合并。
選擇場址階段應進行下列工作:
①搜集區域地質、地形地貌、地震、礦產和附近地區的工程地質資料及當地的建筑經驗;
②在收集和分析已有資料的基礎上,通過踏勘,了解場地的地層、構造、巖石和土的性質、不良地質現象及地下水等工程地質條件;
③對工程地質條件復雜,已有資料不能符合要求,但其它方面條件較好且傾向于選取的場地,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及必要的勘探工作。
詳細勘察階段的主要工作要求是:
①取得附有坐標及地形的建筑物總平面布置圖,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標高、建筑物的性質和規模,可能采取的基礎形式與尺寸和預計埋置的深度,建筑物的單位荷載和總荷載、結構特點和對地基基礎的特殊要求;
②查明不良地質現象的成因、類型、分布范圍、發展趨勢及危害程度,提出評價與整治所需的巖土技術參數和整治方案建議;
③查明建筑物范圍各層巖土的類別、結構、厚度、坡度、工程特性,計算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和承載力;
④對需進行沉降計算的建筑物,提出地基變形計算參數,預測建筑物的沉降、差異沉降或整體傾斜,
⑤對抗震設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場地,應劃分場地土類型和場地類別。對抗震設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場地,尚應分析預測地震效應,判定飽和砂土和粉土的地震液化可能性,井對液化等級作出評價;
⑥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判定地下水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當需基坑降水設計時,尚應查明水位變化幅度與規律,提供地層的滲透性系數;
⑦提供為深基坑開挖的邊坡穩定計算和支護設計所需的巖土技術參數,論證和評價基坑開挖、降水等對鄰近工程和環境的影響;
⑧為選擇樁的類型、長度,確定單樁承載力,計算群樁的沉降以及選擇施工方法提供巖土技術參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