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日益成為降低成本及實現戰略目標的手段。其中涉及到的領域包括:信息技術(如應用開發,編程及譯碼)、專業運作(如某些金融、會計領域,后臺業務及處理、管理活動)、執行合約功能(如客服中心)。行業報告及監管調查表明,在金融公司安排外包的過程中,其它公司(包括公司集團內的相關公司及服務商)發揮著重要作用。
受監管實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降低風險:制定與清晰的外包政策、建立有效風險監管流程、要求外包公司制定應急計劃、協商達成合理的外包合同、分析服務商的財務與基礎設施狀況。
監管當局能夠通過以下措施減少外包過程產生的問題:在評估單個公司時充分考慮業務外包情況、在分析系統風險時要考慮服務商的風險集中問題。
按此定義,外包不包括購買合同。此處“購買”被定義為:從供應商取得服務、貨物或設備,但買方不轉移與客戶有關的財產權信息或與其商業活動相關的未公開信息。
受監管實體是指由監管當局授權從事受監管活動的機構。本文提出的原則即是針對這樣的實體。
外包服務商(或稱服務商、第三方),是指代表受監管實體承擔外包業務的實體。
監管當局是指所有授權受監管實體從事任何受監管業務并對該業務進行監管的機構。
金融外包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經營策略。即企業把內部業務的一部分承包給外部專門機構。其實質是企業重新定位,重新配置企業的各種資源,將資源集中于最能反映企業相對優勢的領域,塑造和發揮企業自己獨特的、難以被其他企業模仿或替代的核心業務,構筑自己競爭優勢,獲得使企業持續發展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