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于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銀行承兌匯票折價銷售。銀行承兌匯票的主要投資者是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和市政實體。其特點是:信用好,承兌性強,靈活性高,有效節約了資金成本。用銀行承兌匯票為商業交易融資稱為承兌融資。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是指持票人將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轉讓給銀行,銀行在按貼現率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票款付給持票人的一種授信業務。
商業匯票持有人在資金暫時不足的情況下,可以憑承兌的商業匯票向銀行辦理貼現,以提前取得貨款。
承兌匯票誕生在14世紀的意大利,早期商人、銀行家們,發明了一種“四人匯票”,即匯票上有四個簽字人,他們分別簽字負責有著不同的分工,包括:進口商、進口商銀行(進行承兌擔保)、出口商銀行(提供交易中的實際款項)、出口商。發明之后,被廣泛用于貿易結算和資金融通,不僅直接推動了貿易和金融業的發展,也為后來投資銀行的票據承銷和經紀業務奠定了基礎。
按照規定,貼現利息應根據貼現金額、貼現天數(自銀行向貼現單位支付貼現票款日起至匯票到期日前止的天數)和貼現率計算求得。用公式表示即為:
貼現利息=貼現金額×貼現天數×日貼現率
日貼現率=月貼現率÷30
貼現單位實得貼現金額則等于貼現金額減去應付貼現利息,用公式表示為:
實付貼現金額=貼現金額-應付貼現利息
銀行會計部門填寫完貼現率、貼現利息和實付貼現金額后,將貼現憑證第四聯加蓋“轉訖”章后交給貼現單位作為收賬通知,同時將實付貼現金額轉入貼現單位賬戶。
貼現單位根據開戶銀行轉回的貼現憑證第四聯,按實付貼現金額作銀行存款收款賬務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