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機運輸。包機運輸是指民用航空運輸使用人為一定的目的包用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航空器進行載客或載貨的一種運輸形式,其特點是包機人需要和承運人簽訂書面的包機運輸合同,井在合同有效期內按照包機合同自主使用民用航空器,包機人不一定直接參與航空運輸活動。
航空運輸又稱飛機運輸,簡稱“空運”,它是在具有航空線路和飛機場的條件下,利用飛機作為運輸工具進行貨物運輸的一種運輸方式。航空運輸在我國運輸業中,其貨運量占全國運輸量比重還比較小,主要是承擔長途客運任務,伴隨著物流的快速發展,航空運輸在貨運方面也將會扮演重要角色。
《經合發組織協定范本》中對“國際運輸”一語的定義是“指在締約國一方設有實際管理機構的企業以船舶或飛機經營的運輸,但不包括以船舶或飛機僅在締約國另一方各地之間的經營?!睂H海運和空運所得由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締約國課稅。世界各國在簽訂稅收協定的同時,都制定了國內稅法對國際運輸所得進行課稅。
責任義務 《華沙公約》明確規定了承運人應承擔責任的三種責任形態: (1)旅客人身傷亡; (2)行李、貨物滅失、損壞; (3)延誤。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對旅客托運的行李、隨身攜帶物品或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毀滅、遺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延誤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