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理按照業務操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債權人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后,如果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債權人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
無追索權的保理:是由保理商獨自承擔債務人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債權人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務之后就等于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保理商。
明保理:是指債權人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將保理情況告知債務人,并指示債務人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
折扣保理:又稱為融資保理,是指當債權人(銷售商)將代表應收賬款的票據交給保理商時,保理商立即以預付款方式向債權人提供不超過應收賬款80%的融資,剩余20%的應收賬款待保理商向債務人(買方)收取全部貨款后,再行清算。這是比較典型的保理方式。
目前我國商業保理通常有兩種運行模式, 一種是由賣方發起的保理,其目的是對資金來源加以掌控。而這種保理模式控制流程與銀行保理一定相似性,盡管保理商會對賣方信息進行核定,但卻不能充分確保每個買方均有支付意愿及能力,據此,為消除個別買方存在的不確定性,保理商就必須從其他買方回款中來確保賬款自償性,以平衡或抵消個別買方的損失。 第二種模式則是由買方發起的保理,這種保理模式在銀行十分常見,很多銀行稱之為“反向保理”,這種模式比較容易控制銀行款的風險,不僅滿足了中小企業短期資金的需求,增強了中小企業的生產穩定性和品質保證,而且有利于整個供應鏈的持續運作和價格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