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履約保函的用途
建設銀行履約保函用途非常廣泛,適用于任何交易中需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于工程承包、貨物買賣;
對供貨方或承包方而言,減少由于繳納現金保證金引起的長時間資金占用,獲得資金收益,優化資金配置,且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對買方或業主而言,能合理制約供貨方、承包方行為,維護自身利益,也避免了收取、退回保證金程序的煩瑣,提高工作效率。
開具保函后,投標人或承包人應及時向招標人、業主送達或通過當地銀行代交保函。 保函的遞交方式,主要有招標人或承包人親自遞交、郵寄、銀行傳遞等。有的合同規定,招標人或業主為保護自身利益,只接受當地銀行開出的保函。如果委托人與當地銀行沒有業務往來關系,又無資金存入當地銀行時,則可以先在我國或第三國的銀行開具保函到當地銀行,再由當地銀行向招標人或業主簽發保函。應注意的是,不管用何種方式遞交銀行保函,都應該要求招標人或業主等在收到保函后,出具收到保函的證明文件。
在保函有效期內,經辦人要密切與擔保銀行的聯系,隨時向擔保銀行提供足以證明合同義務履行的文件、資料,要求逐步減少擔保金額或注銷擔保金額。 如有的合同是一次性履行合同義務,當一次性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后,經辦人應盡快將有關文件送給擔保銀行,并聲明拒絕招標人的任何索賠,必要時還可要求擔保銀行通知招標人或業主。如有的合同是多次履行合同義務的,則每履行完其中一項義務后,經辦人就應當向銀行提供一次文件(提單、發票、完工證書、驗收證明等),并要求遞減擔保金額,以拒絕招標人對這一項義務的索賠。企業的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這項工作,以防止或減少對外經濟合同中產生的不必要糾紛和不應當承擔的賠償。
銀行或者擔保公司索要提供的一些資料
銀行資料根據報送銀行不同,略有差別,具體簽約性資料版本由銀行提供。
1、法人代表證明書及身份證復印件(一式兩份);
2、開立保函委托協議書;
3、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成員簽字樣本;
4、出具保函承諾書;
5、法代個人反擔保書;
6、反擔保保證合同;
7、保證額度使用申請書;
8、保函收妥確認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