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第三條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行有關工作。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報廢汽車回收,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或者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報廢汽車。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這個也是報廢車。
報廢車輛隱患多。機動車輛到達報廢水平或到了年限其操作靈敏性、穩定性、制動性能等大大降低,隱處存在、時時存在,嚴重要挾著過往車輛和行人的平安。廢車改頭換面,以次充好。一些報廢車輛到了報廢年限,經過套牌、更新車身顏色等偷機取巧的方法改頭換面與一些被偷、盜、搶的車輛混雜在一同,讓購置者無法識別。當前國內絕大多數報廢汽車拆解后僅廢棄金屬可得以回收利用,殘值浪費嚴重,拆解廢物的無害化處置及拆解過程的環境污染防治沒有得到貫徹,產生了嚴重、甚至不可逆轉的環境污染。
說起汽車報廢,更大程度上是優勝劣汰汽車的壽命是由各零部件決定的,在汽車達到了一定的程度的使用之后,汽車的各大系統已經完成了它的使用壽命。就目前汽車為什么報廢還是有一定的原因的。例如發動機,就相當于人的心臟,當發動機的配氣機構或者汽缸的磨損已經無法進行維修的時候又或者經過修理之后仍然不能達到國家對汽車的運行要求的,那么這一輛汽車就會對社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比如廢氣的排放會嚴重超標,耗油量已經超過了國家所規定的50%等,這些問題已經不能對汽車的、正常行駛作出保證,那么這輛汽車也就應該報廢換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