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業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應當采用第三方保證擔保的方式。擔保人對其出具的保函或擔保書承擔連帶責任。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額度應與承包人或供應商提交的履約擔函額度相等。三?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方式為銀行和專業擔保機構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合同價款的10%,且不得少于合同約定的分期付款的額度。
工程履約保證擔??梢詫嵭腥~擔保(即合同價的),也可以實行分段(一般為合同價的10-15%)滾動擔保。對于一些大工程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保證擔保人共同擔保;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份額承擔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擔保份額的,這些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個擔保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而其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并在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債,或者要求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擔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擔保責任,中小型工程也可以由承包商實行抵押、質押擔保。
一般來說裝修保證金和物業費的收取需要看合同的具體約定,實踐中一般都收取這兩項費用;對于多出的面積,按照法律規定,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
在履約擔保中,首要的問題是提供擔保的主體,是只有中標人有提供履約擔保的義務,還是招標人與中標人都有提供履約擔保的義務。從國際工程的招標實踐看,都是規定只有中標人有提供履約擔保的義務;但我國工程領域有許多人認為只要求中標人提供擔保不夠公平,招標人也應當有提供擔保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