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貼現費用(利率)的變化,對企業(yè)的經營成本有著較大的影響,那么影響承兌匯票貼現費用的因素到底有哪些呢?
承兌匯票貼現費用和哪些因素有關?
1、與票額大小有關
小票額的票據,一般是根據票面金額收取貼現費用。因為其貼現利息數額很小,但所走的程序卻一點不少,一般銀行不是特別感興趣。
2、與出票行有關
貼現費用與出票行即承兌匯票的簽發(fā)行(承兌行)關系密切,一般說來,受信用程度及保付能力的影響,國家控股的農業(yè)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出票貼現利率,第二類是地方性銀行或股份制銀行,如大連銀行、盛京銀行、哈爾濱銀行、北京銀行等,貼現利率中等。第三類是部分農村信用社出具的承兌匯票,收取的利率,有的甚至拒貼。
3、與貼現時間及到期日有關
一般票據承兌期限分為6個月、一年,離到期日越近,那么付出的貼現利息越少。
4、與貼現銀行有關
由于各家銀行規(guī)定不一,同樣一張票據,在不同銀行貼現利率差別很大。
5、與貼現地區(qū)有關
在經濟發(fā)達的深圳、廣州、杭州、北京、上海等地貼現比較集中,貼現量大,因此這些地區(qū)貼現利率要低于其他地區(qū)。東北地區(qū)貼現利率要高于上述地區(qū),偏遠地區(qū)要高于中間城市。
除了上述因素之外,從另一種角度來講下面幾項也將影響承兌匯票貼現費用(利率)。
1、再貼現利率
再貼現政策是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組成部分,申請再貼現是商業(yè)銀行獲取資金的途徑之一,再貼現利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商業(yè)銀行的融資成本和融資方式,并一直是我國票據市場交易利率定價的基準之一。在現階段,再貼現利率只是作為票據貼現利率的定價基礎,中國人民銀行對此曾有過規(guī)定,即票據貼現利率應在再貼現利率基礎上確定加點,而轉貼現利率則不受限制,已經完全市場化,即便如此,由于貼現利率與轉貼現利率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因此再貼現利率仍會對票據市場利率定價產生重大影響。
2、相關貨幣市場利率水平
票據市場是貨幣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票據市場、同業(yè)拆借市場和債券回購市場是各商業(yè)銀行人民幣資金運作的主要場所,三者之間的利率變化密切相關,由于票據業(yè)務交易成本和風險都高于債券交易,在一般情況下,票據市場利率高于債券回購市場利率,并接受債券回購市場利率變化的直接影響,且呈同方向變化。
3、市場同類產品價格水平
票據業(yè)務交易品種與方式決定票據產品的交易成本與風險,并由此設定不同票據產品的交易利率,如票據改進交易方式,減少交易成本,該產品交易利率就會下降,等等。
4、承兌匯票貼現期限和票據信用狀況
票據業(yè)務以銀行和企業(yè)信用為前提。對貼現銀行而言,通常對一些信用程度較高企業(yè)的票據采取優(yōu)惠價格。同時,對有經常業(yè)務往來,并有良好信用的客戶,也采取優(yōu)惠利率的方式,另外根據流動性偏好,對于不同期限、不同票面金額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通常采用不同的利率定價。
企業(yè)去銀行貼現就涉及到一個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利息計算方法的問題,而且每天銀行之間的貼現利率是浮動的,所以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費用必須參考的是具體貼現日當天的銀行公布的匯票貼現利率.
舉個實際例子說明下銀行承兌匯貼現利息如何計算:
假設企業(yè)手里有一張2012年3月15日簽發(fā)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是500萬元,到期日2012年9月17日(因為周末銀行不辦理對公業(yè)務所以順延到9月17號),貼現銀行給該企業(yè)的年貼現利率是6% ,2012年4月10日到銀行要求“貼現
銀行承兌匯貼現息的計算公式是:金額×(到期天數/360)×利率=貼現息
企業(yè)需要支付的貼現息:500萬元×163天/360天×6%利率=135833元。給企業(yè)錢是:500萬-135833元=4864167元。
說明:
(1)時間4月20天+5月31天+6月30天+7月31天+8月31天+9月17天+3天=163天(如果是異地貼現另加3天劃款期限)
(2)利率是各行是按國家票據掛牌價上下浮動定的,如6%是年利率,要轉換成日利率計算,該日利率是6%/360。
備注:對于一些外地票據,或者匯票到期日不是法定工作日的票據,銀行會根據實際設定調整天數,例如:異地票據(不是同一個城市的),到期天數在原來基礎上(票據到期日-貼現日)再加3天。因為異地票據需要辦理時間。同樣如果到期日是法定的節(jié)假日,匯票到期當天也是無法承兌的,這個時候銀行會根據需要再順延調整貼現天數。
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并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一種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fā)收到匯票的回單,記載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