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層,是建筑內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同時避難層也可以作為行動有障礙的人員暫時避難等待救援的場所。要求設置避難層的建筑包括: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高層病房樓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 [1]
戶內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除衛生間外,所有房間均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除廚房選用感溫探測器,其它房間應選用感煙探測器;
廚房應設可燃氣體濃度探測器,并聯動緊急切斷閥;
當住宅內設置有風管的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且風管穿越戶與戶之間或單元之間隔墻時,戶內除衛生間外的每個房間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距戶門1m處應設置噴頭。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但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避難間附設在辦公、客房等人員使用的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設置避難間的樓層不得設置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廚房等直接動用明火的場所;
避難間與該樓層的其它房間之間應采用防火墻隔開,避難間除開向防煙樓梯間或其前室的門外,不得開設其他門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