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非銀行貼現業(yè)務經辦機構)具體操作程序: 一、出票銀行在企業(yè)當地時: 1、企業(yè)準備好匯票原件、蓋好背書章、提供清晰票面復印件、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款收款單位名稱、帳戶、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大額支付號。 2、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銀行和企業(yè)在出票銀行柜臺查詢,約 分鐘查好; 3、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銀行即電話通知自己銀行通過大額支付系統(tǒng)劃款 貼現款約 分鐘到帳。 4、企業(yè)確認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款到帳 即交易完成。 二、出票銀行不在企業(yè)當地時: 1、企業(yè)提供清晰票面及背書復印件、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款收款單位名稱、帳戶、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大額支付號,傳真給貼現業(yè)務經辦機構。 2、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yè)務經辦機構發(fā)電函或通過大額支付系統(tǒng)向出票銀行查詢,一般在 個工作日內回復。 3、企業(yè)準備好匯票原件,蓋好背書章,在鄰近銀行打款,貼現銀行驗證匯票原件,即電話通知自己銀行通過大額支付系統(tǒng)劃款,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款約 分鐘到帳。 4、企業(yè)確認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款到帳,即交易完成。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申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如下: 1、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yè)法人及其他組織; 2、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3、提供與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fā)票復印件和商品發(fā)運單據復印件; 4、銀行承兌匯票是真實合法的且要素齊全,背書連續(xù),符合《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等要求。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中要注意的法律問題:對記載有“不得轉讓”、“委托收款”字樣的票據進行貼現的由于銀行取得該惁后無權主張票據權利,原則上應不予接受; 對于背書人記載 “委托收款”字樣內容的票據,持票據人將票據向銀行貼現的,由于持票人對于該票據并非享有票據權利,持票據人無權以該票據實施轉讓行為。若銀行貼現接受該種票據,則可能造成銀行的資金風險。因此,建議不予接受該種票據。 對于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內容的票據,持票人將該票據向銀行貼現的,銀行即使取得該票據不違法且票據的形式要件亦合法,也只能要求除記載上述字樣的原背書人以外的出票人、承兌人及背書人承擔票據責任,接受該種票據貼現有一定的資金風險,所以,應當在充分衡量風險后,斟酌是否予以接受。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收費:只收取貼現月利率或直接買斷,劃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款時直接扣除,不另收費。貼現利率為 ‰(具體以當天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率為準)。
背書格式: 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流通的主要方法,為使用票據的人廣泛使用,完全背書是銀行承兌匯票常見的正規(guī)背書。那么承兌匯票背書格式是怎樣的呢?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zhèn)€“背書人簽章”欄內,由票據正面收款人簽章,并填寫被背書人單位正確全稱,進行背書轉讓。后手背書轉讓,依次簽章進行。我國銀行承兌匯票在背書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書格式不能滿足背書人的記載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處需加蓋騎縫章。我國《票據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承兌匯票背書格式中其他可任意記載的有: 1、背書日期?!镀睋ā返诙艞l規(guī)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在現實操作中,背書一般不記載日期。 2、禁止票據轉讓。背書人書寫禁止轉讓的,一般票據仍可背書轉讓,只是背書人對于禁止后再由背書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人不負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