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會于1992年出版了《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其中規定,索償時,受益人只需提供書面請求和保函中所規定的單據,擔保人付款的依據是單據,而不能是某一事實。擔保人與保函所可能依據的合約無關,也不受其約束。
以上規定表明,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是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
工程投標擔保的一般保證情形
①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不撤回投標;
②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收到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后,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簽署合同;
工程投標擔保的擔保方式
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或者在工程建設合同中約定,可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保證、定金(保證金)。
工程投標擔保額度
擔保金額一般為投標總價的2%,不得超過80萬人民幣。
工程投標擔保期限
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投標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
預付款保證擔保是指由保證人為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保證人對承包商履行扣還預付款義務的保證。以防止承包商在收到業主的預付款后將款項挪作他用或宣布破產等。預付款擔保可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的方式。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的30天至180天。預付款擔保的擔保金額一般為合同價格(中標價格)的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