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保函糾紛規定》第1條第1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的獨立保函,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金額內付款的承諾。”
(一)獨立保函的書面性
書面形式具有警示當事人承擔特定義務及放棄特定權利的后果、提供協議成立的清楚證據的功能。無論從各國法律的規定,還是商業實踐以及獨立保函交易示范規則的規定來看,均要求獨立保函必須以書面形式制成,因此,《獨立保函糾紛規定》明確獨立保函的要式性,必須以書面形式出具。
2、履約保函
是銀行(擔保人)應交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開立的以另一方當事人為受益人的保函,承諾在申請人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銀行將支付給受益人一定金額作為賠償。
履約保函的優點:
對承包方或供貨方:
減少由于繳納現金保證金引起的長時間資金占壓,獲得資金收益;
與繳納現金保證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資金得到優化配置;
權益得到更好地維護。
對業主或買方:
合理制約承包人、供貨方行為,良好維護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證金程序的繁瑣,提高工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