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函也可以作為執行合同中所謂假定條件或暫時條件的一種保證。假定條件是兩個有關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就己達成的協議,征求雙方的支持或能夠取得當時的特定支持,而暫時條件則具有一定的實質性意義,是需要把握后期限完成相關程序從而使合同生效的條件。如果簽署了銀行保函,當事人即能放心簽訂合同,在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等情況下,保函人將有義務按照保函的約定,支付債權人所要求的金額,同時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預付款保函:
是指擔保人(保證人)根據申請人(合同中的施工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合同中的發包人)開立的,保證一旦申請人未能履約,或者未能全部履約,將在收到受益人提出的索賠后向其返還該預付款的書面保證承諾
質量保函:
是指保證人為申請人在保修期內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保修義務,而向受益人提供的書面擔保。若非受益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申請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保修義務的,受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合同義務或賠償損失
支付保函:
是應業主(買方)申請,向施工方(賣方)提供保證擔保,在施工方(賣方)按合同正常提供貨物、相關服務或完成約定工程量后,如業主(買方)不按約定支付合同款項,則擔保方接到施工方(賣方)索賠通知后代為支付相應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