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原則
(1)中國對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實行的是投資控制實行的投資概算審批制度,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原則上不能超過批準的投資概算。因此,在工程招標發包時,當編制的招標控制價超過批準的概算,招標人應當將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2)《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招標人設有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限價或者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投標限價。
(3)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招標人編制并公布的招標控制價相當于招標人的采購預算,同時要求其不能超過批準的概算,因此,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在工程招標時能接受投標人報價的限價。國有資金中的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工程在招標時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相關條款的規定。如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所有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能高于招標控制價,否則,其投標將被拒絕。
編制依據
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
3、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4、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
5、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6、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的參照市場價;
7、其它相關資料。主要指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等。 [1]
按上述依據進行招標控制價編制,應注意以下事項:
(1)使用的計價標準、計價政策應是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布的計價定額和相關政策規定;
(2)采用的材料價格應是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通過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的材料單價,工程造價信息未發布材料單價的材料,其材料價格應通過市場調查確定;
(3)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造價計價中費用或費用標準有規定的,應按規定執行。
工程造價是指進行某項工程建設花費的全部費用,即該工程項目有計劃地進行固定資產再生產、形成相應無形資產和鋪底流動資金的一次性費用總和。顯然,這一含義是從投資者——業主的角度來定義的。投資者選定一個項目后,就要通過項目評估進行決策,然后進行設計招標、工程招標,直到竣工驗收等一系列投資管理活動。在投資活動中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形成了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有這些開支就構成了工程造價。從這個意義上說,工程造價就是工程投資費用,建設項目工程造價就是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
評價職能
工程造價是評價總投資和分項投資合理性和投資效益的主要依據之一。在評價土地價格、建筑安裝產品和設備價格的合理性時,就必須利用工程造價資料,在評價建設項目償貸能力、獲利能力和宏觀效益時,也可依據工程造價。工程造價也是評價建筑安裝企業管理水平和經營成果的重要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