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該項業務適用于持未到期商業承兌匯票需現款支付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信譽度較高,現金流較為充足,還款能力較強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或個體工商戶。
付款人是匯票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匯票金額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承兌之前的票據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后的票據付款人為承兌人。
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轉讓。
商業承兌匯票加蓋出票人簽章,簽章必須清楚。
出票人將簽發好的商業承兌匯票交給收款人后,出票行為即告完成。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商業匯票特點
1.商業匯票可以流通轉讓。
2.已承兌的商業匯票喪失,可以掛失止付(按票面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手續費);已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喪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兌人或承兌人開戶銀行掛失止付;已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喪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兌銀行掛失止付。
3.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4.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事項
(1)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
承兌付款
1.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2.商業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2)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3)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
3.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4.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5.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為拒絕付款證明,連同商業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6.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