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單是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所使用的重要的貨運文件,其作用歸納為:1.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締結運輸契約的憑證;2.是承運人收運貨物的證明文件;3.是運費結算憑證及運費收據;4.是承運人在貨物運輸組織的全過程中運輸貨物的依據;5.是國際進出口貨物辦理清關的證明文件;5.是保險證明。
1.貨物的明顯損壞,應在發(fā)現損壞時立即提出,遲在收到貨物后14天內提出; 2.貨物的其他損壞,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天內提出; 3.貨物延誤,自其自由支配貨物之日起21天內提出; 4.貨物沒有交付,自填開貨運單之日起120天內提出。
航空貨運則主要采用集中托運的形式,或直接由發(fā)貨人委托航空貨運代理人進行,貨物到達目的地后再通過發(fā)貨地航空貨運代理的關系人代為轉交貨物到收貨人的手中。業(yè)務中除涉及航空公司外,還要依賴航空貨運代理人的協助。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填寫國內貨物托運書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件,向貨運部門或其代理人辦理托運手續(xù)。如果貨運部門或其代理人要求托運人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其它有效證明時,托運人也應予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