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幾十年工程保證擔保在我國的實踐和發(fā)展,工程擔保市場發(fā)展出了多種擔保方式,包括工程保證金、工程保函等。同時,為了滿足建筑市場的各主體需求,在市場中也衍生出了多種工程保證擔保的產品。
建設工程的預付款,一般在項目進場前后由發(fā)包人預先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工程款供承包人周轉使用,通常是為了推動項目的進行,減輕承包人的資金壓力。為防止工程承包人挪作他用或攜款而逃,發(fā)包人通常要求承包人提供等額的預付款保函。當承包人出現(xiàn)上述違約情況時,發(fā)包人可以向擔保人索賠,彌補自己的損失。
近年來,隨著工程保證擔保相關政策的逐步推廣,質量保函開具的時間有提前的趨勢,要求在合同簽訂后或建設期內就提供,此后每期進度款支時不再扣留或少扣留質量保證金。竣工驗收后出具的質量保函,通常可以做發(fā)包人已經對工程質量作出了基本的認可,對應的保函鳳險小于建設開具的質量保函。
履約保函的性質與法律效力:
從屬性與獨立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履約保函通常從屬于主合同,如主合同無效,履約保函一般也隨之無效,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保函具有獨立性特征。獨立保函的認定需依據(jù)具體條款,如保函中明確約定見索即付等類似條款,則視為獨立保函,保證人承擔性的付款責任。
?見索即付原則?:多數(shù)履約保函采用“見索即付”原則,即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jù)后,保證人應立即支付約定的金額,無需審查基礎交易的實際履行情況。
?擔保責任限額?:履約保函明確規(guī)定了擔保人的賠償責任限額,通常為保函中載明的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