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檢查。未經消防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消防開業檢查需要的資料: 1、《消防檢查申報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4、消防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員工崗前消防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6、申請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審批范圍及簽發 (一)建筑面積 2000 平方米 (不含有 2000 平方米 )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由當地消防科(大隊)負責審核發放消防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除外。 (二)建筑面積超過 2000 平方米 以上的,由支隊負責審核發放消防許可證。 申辦材料: (一)應填寫文化娛樂場所消防審批表; (二)凡新建場所要出示《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三)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事故照明燈等消防產品應出示該產品消防合格證; (四)可燃裝修進行阻燃處理時要出示檢驗報告及消防產品合格證; (五)具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場所出示檢測合格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 (六)洗浴場所應出示鍋爐產品檢驗合格證; (七)歌舞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審核申報條件: 1.填報《建筑內部裝修防火審核申報表》; 2.經原土建設計單位簽證認可的裝修平、立、剖面設計圖紙, 裝修節點詳圖,水、電、暖通及消防系統圖紙; 3.原建筑物平面圖,消防設施布置圖; 4.裝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及有關證明; 5.建筑消防設施設計必須由法定資格單位承擔,圖紙必須有設計證號、設計單位名稱及設計人員、審核人員的簽名,蓋設計專用章,并出具《工程消防設計自審表》; 6.原建筑消防審核驗收意見; 7.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相應資質證書復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