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非展期即付款。就工程履約保函而言,項目進度受許多因素的影響,易發生拖期,導致保函失效日早于竣工日。在這種情形下,為維護自身利益,也為給承包商施加壓力,業主通常會向擔保銀行提出非展期即付款的索賠。如擔保銀行不同意保函展期,則須依據相符索賠向業主支付保函金額。根據URDG758第23條,擔保銀行可以自接到該索賠的次日起30日內暫不回應,但須在該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同意展期的決定,否則即應付款。同時,擔保銀行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承包商,以便承包商與業主協商解決問題。需要說明的是,為推動工程繼續實施,承包商通常傾向于同意展期。對此,擔保銀行應權衡利弊,獨立作出決定。同意展期雖然可以暫時免于被索賠,但期限延長必然產生不確定性。在展期內,如果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實力不強的承包商很可能受到沖擊,甚至因此而喪失償付能力。業主再次索賠時,擔保銀行將面臨不利的局面。
投標保函:
主要用于國際投標與招標業務,通常是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條件之一。銀行(擔保人)應投標人(申請人)的申請,開立的以招標人為受益人的保函,保證投標人在開標之前不中途撤銷投標、不片面修改投標條件或中標后不拒絕簽約、不拒絕交納履行保證金或提供銀行的履約保函,否則銀行將支付給招標人一定的金額作為賠償。其目的在于表明投標人的誠意與資格。
履約保函:
是銀行(擔保人)應交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開立的以另一方當事人為受益人的保函,承諾在申請人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銀行將支付給受益人一定金額作為賠償。
留置金保函:
是指部分進口貿易中,按合同規定對進口方尚未償付的一小部分貨款(即留置金),應出口方的要求,由進口方向銀行申請開立的留置金償付保證書。
